台北市政府市政會議,昨天通過「台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海砂屋)建物善後處理準則,對未在公告日起5年內申請重建者,容積放寬比率將每年減少5%,以不低於10%為原則,藉以促使所有權人儘速協定拆除重建。

市府建管處長王榮進表示,海砂屋建築物及土地均屬私權範疇,其補強或重建,大多因建物所有權人意見分歧,雖多次協調仍難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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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表示,為提高國有土地出售後之利用效率,避免財團養地、圈地,哄抬地價,自99年5月13日起,臺北市、臺北縣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如出售後未於2至3年內利用即以原價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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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長郝龍斌下令建管單位,清查所有「容積獎勵開放空間,是否落實公眾使用,第一階段針對商業處社區清查33件,限期改善合格率達7成,不過第二、三階段清查,卻發現社區違規增設圍籬、開放空間告示牌遮掩或移除的不合格狀況相當嚴重,北市府已經發函各社區管委會限期改善,6月底會再複查。

     台北市去年遭民眾檢舉,多處豪宅擅自將公共開放空間封閉,沒有開放公眾使用,郝龍斌市長下令,北市府將全面清查市內所有容獎開放空間,是否落實公眾使用,清查已經在4月底完成,建管處主秘高文婷表示,整個清查分為三階段,一共169件,人口最稠密的中山區34處最高,其次為內湖區29處,而三階段查察結果,以開放空間增設圍籬73件違規最多,其次為開放空間告示牌被遮掩或移除,一共有52件不合格、42件灌木樹叢高度超過法定的100公分,北市建管處已經發函各社區管委會,限期改善,6月底完成違規改善狀況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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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快推動都市更新腳步,台中市政府昨(17)日表示,將推出台中市體二用地、台中市車站建國市場更新單元,以及台中州廳附近地區等3個都市更新案,期望藉由上述3處以公有土地為主的更新單元,並採取公辦更新方式,率先啟動,為台中都市發展注入全新的活力。

     市府都市發展處表示,體二用地的都市更新案,位於台中市東、北區交界,即台灣體育學院附近,更新單元面積,約10.56公頃。鄰近台中一中及中友商圈,擁有完善的生活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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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調查民眾對居住縣市生活環境滿意程度,花蓮縣、宜蘭縣和台中市最優,台北市和基隆市則評價最低。

一個城市是否讓市民感到適宜居住,有很多因素,包括地理條件、氣候、交通、教育、醫療和人文資源,乃至於城市意象和人情味等等。有些縣市的自然條件得天獨厚,譬如花蓮和宜蘭,自然吸引一批喜歡好山好水的居民,也因此宜維持低度發展。台北市的滿意度雖低,但仍有很多外地人往台北移入,因為充滿就業機會和各種社經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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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要重建大厝勢必得有非常龐大的資金,住戶沒有那麼多錢,那該怎麼辦?

當住戶同意參與都市更新以權利變換的方式來辦理都市更新計畫時,實施者會全程交付給銀行信託管理,並且由銀行提供專案貸款給住戶們以確保都市更新可以順利執行,並會按照每位住戶的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且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的土地和建物折價抵付。也就是說,所有住戶在更新重建這段過程中,完全不需要支付任何的費用,對住戶而言,既可以享受最大利益又不必擔心資金籌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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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老舊社區都市更新多由建商或財團發動,且集中在台北縣市。內政部營建署擬推出「庶民版」的都市更新計畫,自明年起,由政府雇用專業團隊,輔導民眾自力更新,包括原地重建與老屋拉皮。

營建署官員強調,為了讓民眾不受制於建商或財團,「別讓都市更新成為投資者的天下」,未來營建署將在全台各地推動「都市自力更新推動計畫」,一切將由社區民眾籌組的都市更新會進行細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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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捷運淡水新店線的沿線房市持續看好,捷運新店市公所站附近的一都市更新案進行順利,日前獲台北縣都更專案小組通過,容積移轉額度增為40%,更新前的29戶更新後可增為93戶。

台北縣都市更新專案小組日前通過「臺北縣新店市中華段104-1地號等13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容積移轉額度調整,同意容積移轉額度增為40%;該案實施者擬依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內容,將容積移轉費用納入共同負擔部分,專案小組認為,如果在大會審議前,該修正案經總統公布實施,也同意該項費用納入共同負擔。專案小組也同意建築配置部分,11樓至15層建築配置調整,更新後總戶數由88戶增為93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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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局長丁育群上午表示,台北市政府針對四、五層樓老舊公寓將提高容積獎勵一事,是符合國際具競爭力城市的作法,未來實施後,無論從那一方面來看,都是正向的,台北市只會更好看、市民居住品質也會更好;對於前營建署長黃南淵昨天批北市都更一事,丁育群表示,「很意外」,他說,可能是老長官資訊不完整,才會認為北市做法不適合,他會找機會再向老長官報告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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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的三個階段,包括了:事業概要計畫、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而其中不需要同意書取得機制的就是權利變換的階段,「權利變換」在都市更新條例中的法規定義指的是,「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份或權利金。」也就是說以都市更新前的價值比例換取更新後的價值。

      目前辦理都市更新的分配,原則上都是採取權利變換,它的優點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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