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針對學界憂慮「政府把容積這種公共財輕易交給財團進行開發」之疑慮,其實在都市更新實施方式,假使是以私人為實施主體,有兩種方式,分別是由開發商擔任實施者或由民眾自組更新會實施。而不論以哪一種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皆會有實施成本的產生,包括前期規劃整合費用及興建期間營建成本之支應,因為都市更新基地規模多大於一般建築個案,故更新成本動則10億以上不等。故實施者(開發商)所取得之開發容積,係因其墊支更新成本之緣故,將來需由取得之開發容積於市場上出售後,用以支應更新期間所支付之成本。而本次所提之協助試辦計畫針對市民不願意透過建商,而希望以自力更新方式辦理,市政府則多管其下,考量更新遭遇相關議題給予不同的協助,一方面委託專業團隊針對法令程序不清楚給予個案協助外;對於前期規劃費用支應困難部分也提供最高520萬元規劃經費補助,讓更新的實益由社區居民所共享。

另外就等待買屋及原來租屋而居的市民無法負擔更新後房價問題,都市更新後促使房地價值的提升,實為因都市更新改善居住環境所帶來的效果。而為使更新後之住宅仍能符合一般市民購屋之需求,在本計畫開發強度增額項目內,訂有「適當規模住宅誘導原則」,除於建築規劃坪數要符合原住民之需求,讓大家於更新後均能住回原社區維持原社會脈絡外;也要求於申請本專案之都市更新案提供一定比例合適規模住宅,讓一般市民也買的起;另一方面也鼓勵此類更新案提供出租住宅,供市府出租予一般市民居住使用,滿足都會區廣大租屋需求。簡言之,市府所提專案計畫,確實已就本市面臨高房價之住宅政策上給予積極正面之回應。

此外,就平價出租住宅的相關建議,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推動都市更新與保障市民居住權利皆是臺北市住宅政策重要的項目,市府早已暫停標售500平方公尺以上市有土地,此外並積極推動公有出租住宅政策,確保民眾居住權。

市政府依歐美各國大城市經驗及國內學者專家之建議,確立逐步發展臺北市住宅租賃市場之方向,參考美國的現況訂定「公有出租住宅總量達本市住宅存量5%」的長期目標,以多元供給、公私合作等方式增加出租住宅數量,並另訂專業辦法租以低於市價的方式出租予民眾。在管理配套措施方面,則成立物業管理公司,引入專業者與民間機制,積極改善現行出租國宅的管理機制,提供適質、適價的公有出租住宅。

市政府感謝各界對於都市更新及住宅政策的諸多批評及指教,各種不同的聲音都能促使市政府推出政策的內容更臻完備,市政府仍會持續努力改善都市環境,以提升臺北市之居住品質。

 

 

  • 發布機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發布日期:2010/6/25

 

 

有關報載「都市更新非特效藥」之議題,對於臺北市政府推動「老舊中低層建築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試辦計畫」所陳述可以解決都市老舊社區品質低落、提升都市經濟成長等意見,確實均是本政策研訂之初所欲解決之課題及達成之目標,也很慶幸市府對於都市發展之看法與部分學者所持觀點並無相違。而就學界針對本政策所憂慮幾項議題,其實也在政策擬定之時即已考量並研擬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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