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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鼓勵建商將大廈停車位開放給公眾使用,訂「停車容積獎勵」辦法。但監委調查發現,僅極少數停獎車位開放給公眾,相關辦法有圖利建商違法之嫌,今天糾正內政部及交通部。

監察院通過監委洪昭男、馬以工、林鉅鋃及陳永祥提案糾正內政部及交通部。洪昭男指出,內政部官員約詢時曾表示停車獎勵會訂「落日條款」,但他認為,停獎辦法根本就違法,應該立即廢止。

洪昭男指出,建築法並未明確授權,但內政部卻以法規命令授權各縣市訂定「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另外,「獎勵停車位」原本是要開放給「不特定公眾使用」,沒想到內政部在84 年卻函釋,停車空間所有權人自行使用,也屬「供公眾使用」。

洪昭男說,申請獎勵停車位,「建商賺了停車位的錢,又增加容積,雙重得利,還不必開放給公眾使用」,內政部的函釋竟曲解法令,有圖利廠商之嫌;另外,交通部在停車場法自民國80年公布施行至今,都沒有積極督促縣市政府依法辦理,而放任地方沿用沒有法源依據的「建築物增設室內停車空間鼓勵要點」。

陳永祥指出,依據台北市97年底建物附設停車位統計資料,真正開放給不特定公眾使用的汽車位數僅佔申請停獎車位數比例14.04%、機車位數比例僅11.08%,實際成效偏低,運用「公共資源」卻沒有實際「增進公共福祉」,不符社會公平正義期待。

陳永祥說,知名豪宅「帝寶」地下室就設了許多機車停車位,他看了相當驚訝「有錢人為什麼也需要這麼多機車停車位?」

洪昭男表示,據監院調查,台北市94年到98年,適用停車獎勵案件共522件,總獎勵汽車位2萬8187輛,總獎勵機車位1萬4093輛,總獎勵基準樓地板面積約11萬3915坪。

監察院1月初調查發現,台北市政府審查元大「一品苑」建案的停車位獎勵申請案辦理過程有疏失,當時糾正台北市政府,監委因此進一步通盤檢討停獎辦法。

 

資料來源~~中央社2010.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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