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表示,為提高國有土地出售後之利用效率,避免財團養地、圈地,哄抬地價,自99年5月13日起,臺北市、臺北縣一定面積規模以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如出售後未於2至3年內利用即以原價買回。


國產局進一步表示,國有非公用土地之標售,面積在500坪(含)以上者,除抵稅土地外,不再辦理標售;位屬臺北市區者,奉行政院 吳院長99年3月2日指示及依立法院第7屆第5期財政委員會99年3月10日召開第2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暫緩標售作業半年,半年後將視實際情況,檢討是否繼續執行。臺北縣之國有非公用土地位屬都市計畫地區,面積在100坪以上者,標售後得標人應於2年內(須經都市設計審議者為3年)利用(即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如未利用即以原價買回,以提高出售後之利用效率。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20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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