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99年)臺北市都委會委員針對本市容積獎勵開發申請案件之審議,經99年4月22日第610次委員會獲下列共識,作為本屆委員審議容積獎勵之原則:


一、申請案件不論都市計畫變更案或更新開發案,以透過建築基地退縮建築方式,提供更開闊公共開放空間供行人使用,達到提升都市整體環境品質的目的。

二、有關「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適用,配合市府將逐年限縮之政策方向,現階段仍尊重「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由其依地區環境影響及交通發展狀況,綜合審核考量。

三、對於藉由都市計畫變更申請容積獎勵者,為落實獎勵之及時發生效果,並確保環境品質的實質改善,將載明開發時程管控。


四、本市為已高度發展都市地區,市區內之開發計畫幾乎皆屬再開發案,為因應高房價對住宅市場之影響,對於住宅開發之都市計畫變更或容積獎勵,宜本於再開發後之住宅單位數量不少於原有數量為原則,以確保住宅供給總量不減少。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新聞稿201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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