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於99年4月7日審議通過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第7款△F7有關「更新單元內老舊閒置建物拆除、美化」之容積獎勵,鼓勵更新案更新單元範圍內之窳陋建築基地,於申請更新程序期間,先行騰空、綠美化,美化都市景觀。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林崇傑處長表示,本府為推動之臺北好好看「系列二建築基地改造-窳陋建築基地騰空綠美化計畫」,藉由容積獎勵,鼓勵基地環境較為窳陋之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尚未再開發利用前,主動辦理建物拆除、綠美化,美化都市環境。該計畫98年度共受理94案,建物存記審查通過83案,目前持續推動共76案,預計提供212,917.73m2綠化面積,成果卓著。


為延續推動該計畫,並考量經本府劃定之更新地區或自行劃定之更新單元,多為環境窳陋之地區,倘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先行拆除窳陋建物將基地騰空,並進行綠美化工程及管理事宜,將可先行改善地區環境品質、增進環境安全、作為更新之示範,並提高民眾參與都市更新之誘因。故本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報請內政部98年7月16日同意,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增訂有關「更新單元內老舊閒置建物拆除美化」之獎勵容積規定,並於99年4月7日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續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將據以公告實施。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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