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釘子戶,都更也頭痛。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包括房屋等土地改良物只要明訂強制拆遷的期限,最多只能再延長1年。

內政部在提案說明中指出,根據主計處統計,台灣超過30年以上的老舊建築物佔總戶數的1/3,截至3月15日止,經核定的民間都更計劃有236件,整合中有410件,但辦理過程中爭議很多,常因釘子戶的問題,讓都更一拖就是10幾年。

現行條文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的土地改良物(房屋、道路、堤防等),逾期不拆除或遷移,實施者得代為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除或遷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以6個月為限,但遇有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再延長6個月。

為加速都更,修正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以6個月為限。但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6個月,並以2次為限。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籍立委張慶忠表示,修改都市更新條例可以加速都市更新腳步,否則遇到不講理、難溝通的「釘子戶」,請也請不走,一拖就是好幾年,嚴重延宕都更時程。他支持修法,讓公權力更積極介入推動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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