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臺北市將出現首例都市更新釘子戶遭強制拆除更新案於「中正區一件公有地都更案」及「忠孝東路五段某都更案」,報導內容與相關規定有所出入,都市更新處特予澄清。

有關媒體99年1月19日報導,臺北市將出現首例都市更新釘子戶遭強制拆除「中正區一件公有地都更案」及「忠孝東路五段某都更案」,並載係引述本處方副總工程司發言,應為誤載。

臺北市政府目前並未受理該兩地區都市更新案申請本府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請求,特予澄清;另有關「修正後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一旦符合90%整合門檻,且只剩5至10戶釘子戶,臺北政府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拆除」部份,該規定非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係本府於98年8月31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請求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補充規定」,針對都市更新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之案件,經市府核定公告實施後,由都市更新實施者依法通知限期拆除,倘有不願自行或配合拆除之少部分住戶,實施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向市府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市府將依規定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仍不願配合搬遷者,以公權力介入協調,必要時將依法強制拆除,排除長期無法順利推動都市更新之核心問題,惟考量實施者取得甫過法定同意門檻,即逕向市府提出代為拆遷之請求,恐造成民眾不安,為避免此等情形發生,規範實施者向市府請求代拆遷前,需確實與尚未達成共識之住戶溝通協調,倘經實施者協調後仍無法達成共識,再由市府介入協調,藉由多次公平合理的溝通過程,儘力使實施者與代拆戶間取得共識,於保障代拆戶應有權益之前提下,予以協助相關拆除事宜,促使更新事業順利進行。

至安信建經執行副總表示「政府依法強制都更釘子戶,原住戶只能按市價拿回現金,不能再參與分屋」,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規定,實施者擬具權利變換計畫前應就所有權人分配更新後房地之意願進行調查,故都更釘子戶倘未表示不願分配更新後房地,實施者仍依其更新後權利價值分配更新後房地給予該所有權人,非報導所載僅能按市價拿回現金,不能再參與分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empoweri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