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新聞稿 

市府為協助早年因拓寬羅斯福路、南海路及民權東路等道路由住戶自行興建所安置之「遷建住宅」,為加速住宅更新,前曾於97年2月29日公告「變更臺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變更計畫範圍內法定容積率由225%至250%,劃定為更新地區及提高不同年期之開發時程獎勵(公告二年內15%,二至四年9%,四至六年5%)等,並規定申請開發時程獎勵之時點,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送件時間為準。


依目前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需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2/3以上同意書,惟自市府97年2月29日公告後,迄今送件申辦更新案僅7件(面積約為3公頃),占計畫更新地區面積比例10%,成效不甚彰顯。經市府參酌民意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並考量實際整合困難情形,研擬修訂都市計畫規定申請更新開發時程獎勵之適用時點,以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送件時間為準,使同意門檻由2/3大幅下降至1/10,以落實原計畫鼓勵住戶推動都市更新改建之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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